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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段時間,小編從微博上看到這樣一條新聞,覺得很有意思。
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:上海一年輕女白領打車到目的地,說下車后用手機付款,結果的哥等了又等,女白領卻一直拖欠著36元車費,也不接電話。的哥“人肉”找到其單位。HR經理接待后,讓女白領補交車費并立即將其開除。
關于這件事網友的評價非常多,但評價基本一邊倒:這位女白領的誠信有問題、人品有問題、道德有問題,對開除這樣的員工拍手稱快。
作為HR,小編對這件事情有截然不同的理解,而且覺得有必要來和大家聊聊這件事。
來,我們先說幾個關鍵點:
誠信對每一個人都很重要,在任何場合都是;
法律是法律,道德是道德;
公司并不是道德審判的機構。
說完關鍵點,小匯接下來分析一下這件事:
為何不付打車費?
小編查閱了所有相關新聞報道,幾乎沒有一篇提到為何這位女白領不付打車費,通篇報道的都是司機找上門,HR開除,專家建議等內容。
我們換位思考了一下,用滴滴打車急急忙忙下車有時我也會忘啊,特別事情多的時候或者信號不好的時候付款就會晚一些啊,但下次打車前肯定會補上有什么不可嗎?
再試想一下,如果是因為司機的問題呢?司機態(tài)度惡劣,開車抽煙,繞遠路呢?那這件事情怎么去評價?大家對這件事又會是什么樣的態(tài)度呢?
因為新聞報道沒有說明這些事,所以小編暫時無法定論是誰的責任。
拖欠車費和工作表現的關系
作為HR,大家都清楚:拖欠車費和工作表現并沒有直接的關系。
按照勞動法,用人單位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不得將該員工開除的,因為該員工的行為并沒有涉及到刑事責任,也沒有因為重大工作失誤導致公司受到嚴重損失。對于開除的理由,公司實際上是站不住腳的。
當然如果真的要辭退員工,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該員工,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將其辭退。
開除和辭退的差別
下面就要說到開除和辭退的差異了。新聞中用詞是開除,實際上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。
開除遠比辭退嚴重,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、破壞規(guī)章制度、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,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處分。
顯然上述員工并不具備開除的條件,當然辭退是沒有問題的。
開除員工的負面影響
在這個事件中,公司基本充當了一個道德審判機構(這個現象非常普遍,今天先不吐槽了,改天來聊)
拋開這位女白領個人的道德品質不說,如果她沒有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和規(guī)章制度,那么公司沒理由隨意開除員工,假如將此案例作為企業(yè)的正面案例,在勞動群體和企業(yè)地位本身不對等的情況下,勢必造成公司開除員工的亂象,后果不堪設想。
就比如:
如果員工有小三,是不是道德問題,要不要開除?
如果上司經常對員工說大話亂畫餅,是不是誠信有問題,要不要開除?
如果領導脾氣大喜歡在公司罵臟話,是不是人品有問題,要不要開除?
… …
想必問題沒有那么簡單吧。
來說說解決方案:
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(guī)章制度”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從這個角度入手,可以用如下手段解決糾紛:
一共有三種情形:
1、公司的規(guī)章制度中規(guī)定員工不可以因為工作原因或非工作原因構成失信行為;
2、沒有規(guī)定程度大小,僅規(guī)定了員工的誠信行為會作為一項重要考量標準;
3、公司規(guī)章制度中沒有規(guī)定員工因為工作原因或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失信行為應當予以開除,僅僅是因為HR個人對于公司未來發(fā)展考慮所采取的行動。
最后,小編想說同樣一件事情,不同的人看起來就會有不同的結果,但倡導大家理性看待糾紛,不盲目跟風和運用個人的道德標準解決糾紛。
作為HR的我僅從專業(yè)上表達個人觀點,歡迎拍磚補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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